学习障碍:是指在涉及理解或使用语言、说话或写作的基本心理过程中,存在一种或多种障碍,表现为听、说、读、写、思考及数学计算等方面存在缺陷。
言语或语言障碍:是指一种交流障碍,如口吃、口齿不清、发音器官损伤等。
智力障碍:是指智力显著低于正常水平的儿童,其伴随症状为适应性行为的缺失,从而导致其学业不良。
情绪障碍:是指在较长时间内表现出某种的情绪症状,从而影响儿童的学业成绩。
多重障碍:是指同时伴有多种功能损伤,导致其教育需求不能单独由各个单项障碍的特殊教育。
聋—盲:是指伴有听觉及视觉障碍,仅凭聋生或盲生的特殊教育计划无法满足他们的交流、发展及教育需求。
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标准将残疾人分为以下七类:视力残疾、听力残疾、言语残疾、智力残疾、肢体残疾、精神残疾、多重残疾。其中,每类残疾按其程度轻重分为1—4级。
我们在观察一群儿童时不难发现,即使年龄相同,个体之间的差异仍然是十分明显的。有的健壮,有的瘦弱;有的动作灵巧,有的笨拙;有的聪明伶俐,有的反应迟钝;有些善于交际,而有些很不合群。那么,什么样的特
征或表现属于常态的,什么样的特征或表现属于非常态的?哪些儿童属于普通儿童,哪些儿童是特殊儿童?要回答这些问题就涉及到特殊儿童的界定问题。
美国特殊教育专家柯克和加拉赫(S.A.KirkJ.J.Gallagher)认为,特殊儿童通常既包括残疾儿童又包括天才儿童,是指在以下几方面偏离常态的儿童:①智力特征;②感觉能力;③神经运动或身体特征;④社会行为;⑤
交际能力;⑥多种缺陷(汤盛钦、银春铭等,)。这个定义强调了特殊儿童在生理、心理和行为方面具有偏离常态的特征。
台湾特殊教育专家郭为藩等人()指出,特殊儿童与青少年乃是在教育情境中较为特殊(个别差异特别显著),可能有特别的学习困难(尤其在普通班级中),需要特殊教育方案的学生。他们主张应该从教育的角度来界定特殊
儿童,并认为生理缺陷不能构成特殊儿童的充分条件。
中国大陆特殊教育专家朴永馨()提出,特殊儿童可以有两种理解:一种是广义的,即把正常发展的普通儿童之外的各类儿童都包括在内;另一种是狭义的,专指生理或心理发展上有缺陷的残疾儿童。